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区政协各委室: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分类和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办法》《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1.《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2.《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分类和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办法》
3.《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4.《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
附件1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
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28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
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更好地凝 聚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建言资政共识,切实提高提案 办理协商质量,根据《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和《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 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开展的协商活动,应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 泛凝聚共识贯穿于提案线索征集、提出、立案、交办、承办、督办、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注重实效的协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协商程序。
第二章 协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 案督办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方)应当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配合做好重点提案和 重要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案办理中的协商工作,将协商民主 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全过程。切实做到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采纳并落实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及时向承办单位和督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七条 区政协办公室应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统筹工作,探索 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的工作机制,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切实解 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 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及办理结果 “双公开”。
第三章 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
第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案线索的征集、提 出、立案、交办、办理、督查和反馈等环节。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可以围绕提案主要问题提出协商建议,由提案承办单位 确定协商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由承办单位和 提案者双方参与的协商;第二类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等 多方参与的协商;第三类由督办方根据需要组织的督办协商。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面商座谈、电话沟通、上门走访、视察调研、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交流等。提倡以面商座谈为主要协商形式。注重提案分类协商,坚持重点提案重点协商,集体提案专题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反复协商。
第十二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问题集中、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同类型提案集中组织开展办理协商。
第四章 办理前的协商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计划等符 合公开要求的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布,为提案者知情明政 提供平台。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1个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提案办理情况编写提案参考线索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审核后,提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
第十四条 区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应围绕区委、区政 府中心工作,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问 题,确定提案选题并撰写提案。
第十五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的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并积极做好提案培育工作,提高提案质量。
第十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商请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办公,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根据部门职责和提案的建议内容,协商确定立案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材料,区政协提案委员 会应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帮助完善提案内容或者转为“意见 和建议”送有关部门参考。属于撤案的应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商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 公室提案督办部门和承办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交办前的集中协 商,进一步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建立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共同交办政协提案机制。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及时交办。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有序开展重点提案遴选工作,经提案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初选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征求有关承办单位意见。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案督办部门请示领导领办批办提案事宜。并由区政协提案委根据需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五章 办理中的协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 商,就提案提出的主要建议交换意见;制定办理方案应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共同商定办理方式;提案办理中应适时与提案者深入 协商,推动达成办理共识;形成办理复文初稿后,应征求提案者意见再正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把涉及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提案作为办理 协商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督办方应积极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面,在组织提案者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同时,可视情况邀请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智库成员、新闻媒体等参与协商。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 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加强沟通,协办单位应积极参与办理协商。办理区政协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应加强与督办方沟通协商,共同确定办理调研、召开办理协商会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按照协 商意见抓好落实。对反复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提案,区政协提 案委员会应商有关部门组织再次深入协商。对在办理协商过程中 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由区政协 提案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馈或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充分运用现代传媒,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成 果,重点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和党政部门 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
第六章 办理后的协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调研、重点 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开展提案督办协商,邀请提案者、 党政督查部门和承办单位代表参加,就共同关注的问题深入协商,积极推进以商促督、以督促办,跟踪问效协商成果转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者和督办方反馈,并做好协商成果的后续落实和综合运用。对在上一年度提案办理中承诺采纳但仍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及时开展续办续复。
第二十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通报党政部门年度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听取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区政协每年全会评选表扬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 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承办单位应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协每年开展提案办理情况视察,适时视情况开展提案民主评议,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与党政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抓实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区年终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的同时,完善对各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 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分类
和提案办理结果分类办法
(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
第56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 办理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分类是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提案内容区别协 商确定承办单位的主要依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其内容分为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类。
(一)经济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企业发展、交通邮电、财贸金融、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内容。
(二)政治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体制改革、文明风尚、协商民主、爱国统一战线、边疆治理能力、国防军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文化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宣传、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文化产业、人文艺术、社会科学、旅游体育等方面的内容。
(四)社会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劳动就 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健康养老等方面的内容。
(五)生态文明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能源开发、林田水利、大气土壤、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按照 A、B、C 三类进行划分,并在提案办理复文首页上注明。
(一)提案建议得到解决或采纳的为 A 类
1.提案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
2.提案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主要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工作计划研究部署的;
3.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得到解决、提案者满意的;
4.提案建议的事权、审批权不在区级,但已上报市或省的。 (二)提案建议列入计划解决的为 B 类
1.提案所提具体问题预计从提案交办之日起3年左右能够基本解决;
2.承办单位已列入计划解决,并明确答复落实时限的。
(三)提案建议被承办单位留作参考的为 C 类
1.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解决或采纳的;
2.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决的。
第四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 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
与督办办法
(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区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政协临沧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年度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总数为 5—7 件左右。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立案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研究提出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经提案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意见。
(二)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界别委员、专家学者、智库成员等参加。
(一)重点提案报请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批办,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区政协督办领导要带队开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形成督办办理常态化。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重点提案后,应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措施和目标,并征求区政协负责重点提案督办委室意见。重点提案办理应落实一个工作方案、一次联合调研、一场面商会议、一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
(三)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主办单位可会同协办单位通过邀请提案者参与相关专题的视察、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协商沟通、统一思想。初步答复意见报分管联系的区委、政府领导审核之后,按程序报送政协督办领导审核后反馈区政协督办委室和提案委。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组织重点提案督办调研或专题视察活动,适时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推动办理落实。
(四)以视察方式或专题调研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可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协商成果以《建言资政专报》方式,送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参阅。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区政协督办委室,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第八条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各委室应适时跟踪督导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加强跟踪督办。
第九条 政协各委室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在提案交办后4个月内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承办单位、区政协各委室应加强重点提案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大力宣传重点提案督办过程和办理成效。
第十一条 经确定的重点提案,一般应作为当年通报表扬的优秀提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关于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
(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
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优秀提案从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提案中评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从提案承办单位中评选。服务提案先进个人从区(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协各专委会工作人员中评选。原则上每年评选表扬一次。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
1.选题准确。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2.针对性强。文字精炼、表述简洁、层次明晰、说理透彻、格式规范,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3.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4.办理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5.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1.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2.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3.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4.注重提案办理协商,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
做到办前、办中、办后充分协商。
5.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服务提案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对提案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熟悉提案工作程序,注重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办理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3.注重创新,讲求实效,提案办理成效明显,提案者满意。
4.认真做好提案工作宣传,努力探索提案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 评选的数额
(一)优秀提案的数额为立案数的8%—10%。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数额为5—8个。
(三) 服务提案先进个人的数额为3—5人。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
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各民主党派人士、区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区政协委员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名单。服务提案先进个人,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后提出推荐名单。
(二)初评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综合推荐情况、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入选重点提案、年度提案办理视察情况和提案民主评议结果等因素,经提案委员会会议讨论,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年度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初选建议名单。
(三)审议
年度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初选建议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四)公布
年度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表扬决定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表扬。
第六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