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门委员会、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已经2021年6月5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的重要抓手;是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的内容是组织区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组织区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接受教育,凝聚共识,传播正能量,画出最大同心圆。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市情区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负责汇总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年度视察、考察选题建议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由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或委托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工作要点及年度协商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等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组织视察、考察的选题,结合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重点工作和乡(镇、街道)实际确定。
第七条 视察、考察组采取根据内容邀请相关委员、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组织委员赴乡(镇、街道)视察、考察时,邀请所到地相关住区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视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一般由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领导担任。重要视察工作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组长、副组长领导视察组的活动,决定视察组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组同乡(镇、街道)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或建言资政专报。考察视察组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视察、考察组组长由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组长或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组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九条 委员是视察、考察工作的主体,要重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一条 视察组需及时召开视察组全体成员会议,围绕视察内容和情况进行研究和讨论,视察结束后两周内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或建言资政专报。报告提交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协,同时在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通报。重要视察报告,提交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或建言资政专报,报送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住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委员视察、考察组的报告,经组长审签后,报送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可以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对视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视察、考察报告意见建议的批示及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考察组成员和所到地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组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组采访,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扩大委员视察、考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为合理安排视察、考察活动,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时间、地点,避免扎堆、过于集中。
第十六条 委员要积极参加视察、考察活动。委员参加视察、考察活动情况,记入委员履职档案,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审核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八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经费,按机关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
报:市政协办。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