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2020年8月27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现印发执行。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送:区人大、区政府、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办;
报:区委;
抄报:市政协。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
提案工作办法
(2012年8月24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试行),2017年11月28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8月27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住各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临翔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临翔篇章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办理实效。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专设提案审查委员会,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届全会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同时根据需要,由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决定增补和调整。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负责对收到的提案材料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商做好提案交办。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指导承办单位与提案者面商或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视察,促进提案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重点提案遴选,提出督办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八)加强与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和各有关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九)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学习培训和办理工作培训,认真总结提案工作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提案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十)落实“一入二建三联”机制,做好联系、管理和服务区政协委员的工作。同时,加强与住临翔区的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不断增强提案工作合力,切实增强提案工作实效。
(十一)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市内各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信息,研讨业务,交流经验。
(十二)加强与住各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交流、指导提案工作,实现全区提案工作良性互动。
(十三)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事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住各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就事关临翔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六)以委员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的提案,称为个人提案;以界别、小组、联组、团体名义及联合提出的提案称为集体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中共临沧市委临翔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心工作,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求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召集人为第一提案者;以各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联合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为第一提案者。
(三)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要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要重视全会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区政协有关调研和视察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主要建议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对所提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实名举报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八)属于学术讨论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缺乏分析和说服力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所提问题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及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材料要及时通知提案者,视情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要健全完善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重大提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重点提案。也可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专题报告,提请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涉及政府系统办理的,在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区政府办、区政协办统一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涉及区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提案由提案委直接交办;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八条 政协提案,按其内容分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类。
第十九条 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区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协办、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要求:
(一)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严格办理程序,创新提案办理,保证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办理、有办理时限,并把办理工作列入对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提案办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认真办理。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无条件不能解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按照先协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进行办理。提案应当进行面商,把提案者“请进来”或者承办单位“走出去”与提案者面对面地交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提案办理,促进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重点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办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报请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相关分管、督办领导审核批示后,参与重点提案面商会议,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六)对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住各乡(镇、街道)区政协委员履职小组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注重实效。
(七)提案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提案办理情况,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及有关单位通报,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提案落实。
(八)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由区委办收集整理办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大会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向全体委员大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复文要求。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按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办理有一定难度的提案,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或处理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建议案、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区政协提案委通报。
(二)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直接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并案办理的提案,办理复文分别寄送第一提案者。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所有办理复文都必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把提案办理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即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采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在三年内可以解决,并已作出书面解决计划正在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在三年内不能解决的,用“C”作标记。标记统一标注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
(四)提案复文应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注明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同时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做到续办续复。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督办由区政协办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建议案、重点提案;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本系统所办提案的督办;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办提案的督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商请区委办、区政府办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视察工作,促进办理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建议案、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以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但已列入计划正在解决的B类提案,应当建立“续办续复”机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下年全会上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区政协主席会议,并提出督办建议;对于区政协督办的重要提案,区政协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办督办领办。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注重办理提案痕迹的记录和处理,定期向政协组织和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次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加大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了解提案办理进度,加强对所督办提案的跟踪,确保提案的办理落实。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进行催办、督办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效果,促进提案落实,区政协组织委员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情况进行视察。在视察的基础上,召开提案双向民主评议会议,由提案者评议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评议提案质量。评议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一年评选表扬一次。服务提案先进个人在届末进行表扬。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文字精炼、表述简洁、层次明晰、说理透彻、格式规范,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四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五条 服务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认真做好提案工作宣传、组织和征集工作,按工作程序做好提案审查、立案和交办,协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效,在提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效。
(三)爱岗敬业,工作严谨,团结协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探索提案工作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推荐,服务提案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共同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 评选的范围、数额
(一)优秀提案的数额为立案数的8%—10%;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数额为5-8个;
(三) 服务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区、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协各专委会工作人员,数额为3-5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协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