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 办理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分类是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提案内容区别协 商确定承办单位的主要依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其内容分为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类。
(一)经济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企业发展、交通邮电、财贸金融、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内容。
(二)政治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体制改革、文明风尚、协商民主、爱国统一战线、边疆治理能力、国防军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三)文化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宣传、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文化产业、人文艺术、社会科学、旅游体育等方面的内容。
(四)社会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劳动就 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健康养老等方面的内容。
(五)生态文明建设类提案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能源开发、林田水利、大气土壤、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按照 A、B、C 三类进行划分,并在提案办理复文首页上注明。
(一)提案建议得到解决或采纳的为 A 类
1.提案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
2.提案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主要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工作计划研究部署的;
3.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得到解决、提案者满意的;
4.提案建议的事权、审批权不在区级,但已上报市或省的。 (二)提案建议列入计划解决的为 B 类
1.提案所提具体问题预计从提案交办之日起3年左右能够基本解决;
2.承办单位已列入计划解决,并明确答复落实时限的。
(三)提案建议被承办单位留作参考的为 C 类
1.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解决或采纳的;
2.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决的。
第四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 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