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区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政协临沧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年度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总数为 5—7 件左右。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立案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研究提出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经提案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意见。
(二)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界别委员、专家学者、智库成员等参加。
(一)重点提案报请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办批办,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区政协督办领导要带队开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形成督办办理常态化。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重点提案后,应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措施和目标,并征求区政协负责重点提案督办委室意见。重点提案办理应落实一个工作方案、一次联合调研、一场面商会议、一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
(三)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主办单位可会同协办单位通过邀请提案者参与相关专题的视察、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协商沟通、统一思想。初步答复意见报分管联系的区委、政府领导审核之后,按程序报送政协督办领导审核后反馈区政协督办委室和提案委。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组织重点提案督办调研或专题视察活动,适时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推动办理落实。
(四)以视察方式或专题调研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可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协商成果以《建言资政专报》方式,送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参阅。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区政协督办委室,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第八条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各委室应适时跟踪督导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加强跟踪督办。
第九条 政协各委室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在提案交办后4个月内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承办单位、区政协各委室应加强重点提案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大力宣传重点提案督办过程和办理成效。
第十一条 经确定的重点提案,一般应作为当年通报表扬的优秀提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