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3日政协临沧市临翔区第四届委员会第56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更好地凝 聚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建言资政共识,切实提高提案 办理协商质量,根据《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和《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临翔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 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开展的协商活动,应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 泛凝聚共识贯穿于提案线索征集、提出、立案、交办、承办、督办、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注重实效的协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协商程序。
第二章 协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 案督办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方)应当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配合做好重点提案和 重要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提案办理中的协商工作,将协商民主 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全过程。切实做到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采纳并落实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及时向承办单位和督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七条 区政协办公室应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统筹工作,探索 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的工作机制,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切实解 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 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及办理结果 “双公开”。
第三章 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
第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案线索的征集、提 出、立案、交办、办理、督查和反馈等环节。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可以围绕提案主要问题提出协商建议,由提案承办单位 确定协商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由承办单位和 提案者双方参与的协商;第二类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等 多方参与的协商;第三类由督办方根据需要组织的督办协商。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面商座谈、电话沟通、上门走访、视察调研、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交流等。提倡以面商座谈为主要协商形式。注重提案分类协商,坚持重点提案重点协商,集体提案专题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反复协商。
第十二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问题集中、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同类型提案集中组织开展办理协商。
第四章 办理前的协商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计划等符 合公开要求的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布,为提案者知情明政 提供平台。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1个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提案办理情况编写提案参考线索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审核后,提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
第十四条 区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应围绕区委、区政 府中心工作,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问 题,确定提案选题并撰写提案。
第十五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的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并积极做好提案培育工作,提高提案质量。
第十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商请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办公,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根据部门职责和提案的建议内容,协商确定立案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材料,区政协提案委员 会应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帮助完善提案内容或者转为“意见 和建议”送有关部门参考。属于撤案的应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商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 公室提案督办部门和承办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交办前的集中协 商,进一步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建立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共同交办政协提案机制。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及时交办。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有序开展重点提案遴选工作,经提案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出初选重点提案和督办方式,征求有关承办单位意见。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案督办部门请示领导领办批办提案事宜。并由区政协提案委根据需要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五章 办理中的协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 商,就提案提出的主要建议交换意见;制定办理方案应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共同商定办理方式;提案办理中应适时与提案者深入 协商,推动达成办理共识;形成办理复文初稿后,应征求提案者意见再正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把涉及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提案作为办理 协商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督办方应积极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面,在组织提案者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同时,可视情况邀请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智库成员、新闻媒体等参与协商。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 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加强沟通,协办单位应积极参与办理协商。办理区政协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应加强与督办方沟通协商,共同确定办理调研、召开办理协商会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按照协 商意见抓好落实。对反复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提案,区政协提 案委员会应商有关部门组织再次深入协商。对在办理协商过程中 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由区政协 提案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馈或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充分运用现代传媒,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成 果,重点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和党政部门 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
第六章 办理后的协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调研、重点 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开展提案督办协商,邀请提案者、 党政督查部门和承办单位代表参加,就共同关注的问题深入协商,积极推进以商促督、以督促办,跟踪问效协商成果转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者和督办方反馈,并做好协商成果的后续落实和综合运用。对在上一年度提案办理中承诺采纳但仍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及时开展续办续复。
第二十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通报党政部门年度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听取政协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区政协每年全会评选表扬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 进单位和服务提案先进个人,承办单位应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协每年开展提案办理情况视察,适时视情况开展提案民主评议,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与党政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抓实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区年终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的同时,完善对各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区政 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